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凌虐動物致死被告發

 

旅遊業者為了生存必須挖空心思,想盡各種花樣招徠顧客,只要不違法或破壞環境、傷害生態,應該無可厚非。但台北深坑的假日飯店卻以三分鐘將活雞當場料理成宮保雞丁為號召,這是大陸野蠻的飲食文化,為何要推廣到台灣?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控告業者,讓我很佩服,這是積極的社會教育做法。讓動物死得有尊嚴與人道,人們吃起來也才安心與文明。而我們在推廣觀光旅遊或生態旅遊時,可千萬要注意一些動物福利細節。

以下資料取自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電子報: 

告發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凌虐動物致死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被告 張小春
被告
代 表 人 台北深坑假日飯店
董事長 張善良
總經理 劉亨慶設:台北縣深坑鄉北深路三段265號

為上開被告涉犯動物保護法、畜牧法,依法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一、中華民國(下同) 99年3月21日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召開與中國長沙皇冠假日酒店美食交流的記者會,會中受邀來台的中國名廚張小春,現場表演「3分鐘烹雞術」,將1隻「活雞」丟入滾燙熱水後,徒手拔除雞毛、烹調,凌虐動物致死。(見證一)

二、記者會是一種「公共關係」活動,是各種機構或組織對外發佈新聞的途徑之一,由新聞發佈者向受邀媒體公布相關訊息。3月21日記者會現場出席者,包含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劉亨慶總經理,及官方代表台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李宗桂局長等,再加上各家平面電子媒體。後續蘋果日報(證一)、工商時報(證二)、中國時報(證三)及三立電視台等媒體均報導此事。被告張小春直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人道致昏」即宰殺動物,違反現行法律,且透過平面、電子媒體對廣大民眾傳遞虐待、殘殺動物的負面訊息,恐對兒童及青少年造成模仿效應,並誤導民眾對尊重動物之福利及肉品衛生安全觀念,影響甚深。

三、 台北深坑假日飯店邀請被告張小春來台,並以製作毛澤東最愛、且曾獲中國2002年國家金廚獎的菜餚為行銷手段,從3/20~3/31日止,限期12天,供民眾訂位消費。雖然張小春為「將雞活活燙死」之行為人,但深坑假日飯店實為記者會策劃者,張小春燙活雞表演也屬記者會內容之一,且並提供場地、宰殺烹調器具等,應為此行為之共犯,故列為共同被告。

貳、所犯法條

一、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同法第3條第8款對虐待的定義,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直接將活雞放入滾燙熱水致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

二、 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20日農防字第0921502227號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但「(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二)攤販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及鵝。」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此公告事項於93年7月1日實施。又農委會在97年4月1日農防字第0971502331號公告,僅「(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可免於屠宰場屠宰,於99年4月1日起實施。

三、又畜牧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檢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被告在公共場所直接將活雞放入滾燙熱水,隨即拔毛,凌虐動物致死的行為,並透過平面、電子媒體傳遞播出,恐有誤導、影響社會大眾,應屬情節重大,違反畜牧法第29條及38條。

參、被告等之行為不只違犯前述法律規定,對社會風氣之影響甚巨,因被告張小春係大陸籍人士,可能隨時離台,祈請 鈞署儘速進行偵查,並予被告張小春限制出境,以利本案之調查。 

謹    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99年03月24日                         

告 發 人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法定代理人 詹順貴  

後記:

2010年4月6日台北縣農業局決定處罰業者十萬元。

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原打算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開罰一萬五千元。但農業局長蔡光榮認為,依畜牧法規定,只能在合法屠宰場,或經公告的傳統市場宰殺,深坑假日飯店並非合法殺雞的地方,何況公開表演?違反畜牧法可罰十萬至五十萬元,念在業者初犯,決定罰最輕的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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