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於2015年2月4日公布實施,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法在六個月內劃定公告海岸地區,界定範圍以利海岸資源調查、資訊蒐集或整體規劃作業。內政部於8月4日公告「海岸地區範圍」,交由各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內政部亦在網站公布「海岸地區範圍圖圖冊PDF檔」,大家可以下載來看。
《海岸管理法》所稱「濱海陸地」,指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所稱「近岸海域」,指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三十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三浬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底土。
內政部強調,劃設海岸地區是為確定《海岸管理法》適用範圍,尚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實質管制會依《海岸管理法》第9條與第16條規定,踐行民眾參與機制及會商有關機關,擬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或針對海岸保護區擬定「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區擬定「海岸防護計畫」,才會公告實施。
我將其PDF轉為圖檔,貼在這裡供大家直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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