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鵬智對20190809聯合報社區小旅行新聞內容的澄清說明

長期來我有幸接受相關公部門委託或參與好友的計畫執行,近 20 年來在第一線與社區、部落(註:以下我以社區含括部落之意,不再分別寫出社區與部落。)夥伴調查自然、人文與產業資源,聘請一流專業講師對社區參與者傳道、授業、解惑,開無數次共識會議動腦討論生態旅遊遊程與研議營運機制……,起心動念就是為了將臺灣小而美、精緻動人的社區自然人文資源結合在地專業解説與友善環境操作,型塑正規的生態旅遊模式,讓社區經濟發展可以與自然生態、文化傳承共生共榮,「保育、產業、永續」就是我推動社區生態旅遊的中心思想。

不過政府長期做的卻是矛盾的事情,一方面鼓勵地方創生,一再以各種計畫及經費挹注促使社區(部落)發展旅遊,卻又拿著「發展觀光條例」只准旅行社行銷各地小旅行的雞毛當令箭,阻礙社區在地組織擔任單一窗口,協助遊客組合食、宿、交通、解説、購物、活動體驗等遊程內容,使得社區組織串連與行銷旅遊成為非法的勾當。

在經過社區發出怒吼後,政府只是以解釋函形式,說社區小旅行「係於其所屬場域提供附隨之食、宿及當地接駁,與一般觀光旅遊活動性質有別,尚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 26 條、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不過,那是限於一個小小的社區範圍,是不能跨社區、跨部落進行的

台灣地狹人稠,社區櫛比鱗次,很多地方隔個道路或小溪就是另一個庄頭,而塊狀旅遊地(如屏東恆春半島、南投信義鄉丹大布農部落群、嘉義阿里山鄉鄒族部落群、平地森林園區周邊社區)或線形旅遊地(如淡蘭古道、浪漫台三線、南投仁愛鄉賽德克部落群加能高越嶺道)旅遊資源更是可以共享或串連的,這樣也更具遊程豐富度與社區互助性。幾個社區成立單一窗口,在共同經營及保護的區塊內行銷與服務遊客,這是很多公部門正在推動的事情,也是我長期陪伴社區在做的事,卻仍被顢頇只會灑錢補貼的交通部觀光局排除在許可認定範圍內。

雖然政府現在決議降低乙種旅行社資本額為 120 萬元,並在年底前實施。但我覺得讓社區人士成立旅行社門檻降低,跟允許鄰近地區跨社區聯合行銷是兩碼事,不能一概而論,且這兩者可以並存,各自依成立目的(意義)發展。

降低設立乙種旅行社資本額,只是便利有意進入旅行業的人,並不一定社區人士就會因此設立。即便社區人士設立乙種旅行社,個人投資或募股投資,畢竟是營利行為,跟原本由社區組織擔任單一窗口負有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經營、共同關注環境、共同遵行公約、共同回饋社區或環境公益的性質差異甚鉅,所以我一再認為不是降低乙種旅行社資本額就解決了社區小旅行合法化議題,那只是政府最簡便、偷懶的行政措施,卻忽略了社區與環境資源的公共性、公益性與社區賦權的必要性

昨天(2019/08/07)上午我正在參加一個公家機關的考察行程,接到聯合報記者來電訪問我有關交通部觀光局決定降低乙種旅行社資本額為 120 萬元的回應,基於這是重要的議題,我還是離席接受訪問,談了很多,可今天一看到聯合報刊出「資本額 120 萬可經營小旅行  年底前上路」新聞的標題與內容,我覺得會讓外界誤會是為我自己講話,故寫此文以為澄清與說明。

副標題說「業者盼再鬆綁:不一定要成立旅行社」,看內文只有「野 FUN 生態實業公司總經理賴鵬智則認為,法規不應限制一定要『成立旅行社』」這一段有提到類似「不一定成立旅行社」的說法,這會誤導讀者(尤其交通部觀光局)以為我就是副標題所指的「業者」,而且應該是個非法的旅行業者,一心不想成立旅行社卻要搞小旅行似的。實際上我只承辦政府機關委託的社區生態旅遊輔導及行銷任務,頂多是辦理計畫工作項目內的踩線團、參訪團、研學團等,從未對外以旅行社業務型態招攬旅遊團過。所以我不是業者,不應該在標題稱我為「業者」。

其次,全篇報導提到我意見的只有「野 FUN 生態實業公司總經理賴鵬智則認為,法規不應限制一定要『成立旅行社』,否則資源也很難真的留在地方。」這段話,其語意不明,是沒有前後文連貫而交代不清的一句話,連我自己都看不懂意思,讀者一定疑惑:資源為何很難真的留在地方?

我想記者寫稿不至於如此唐突,應該是因為版面有限,被編輯切頭去尾而成了這種我的意思沒有清楚表達的窘境,更失去為社區發聲的意義。

旅行社帶團到社區當然也有可能將資源留在社區,但社區組織自主營運的小旅行其關照面、執行面與公益面則比跟旅行業者合作會深化更多。記者或編輯將我說了很多的話精簡成「法規不應限制一定要『成立旅行社』,否則資源也很難真的留在地方。」會使讀者誤以為我是個只為反對卻講不出道理的人。

我在訪問中也提到觀光局及旅行業者都拿遊客權益保障問題來質疑社區組織操作生態旅遊的周全性,我說這只要觀光法令一方面鬆綁社區組織可以操作小旅行,一方面將社區保障遊客權益的一些規定(例如保險、管理辦法)列下去,社區一定遵守的。

觀光局與旅遊業者也擔心社區組織收了錢跑路,造成交易糾紛。君不見旅行業者也偶爾發生過,這只要觀光局將社區組織納入管理,就有公權力或類似品保協會的機制可以介入處理。大家也不要將社區人士看得比營利性旅行業者道德風險更高,社區組織的主事者都是熱心公益的社區頭人,名譽重於生命,哪會為了捲款區區幾萬塊錢(因為小眾小旅行)而無顏見江東父老?況且社區組織都是合法立案的團體,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協會有理事會、監事會,一堆理、監事還是要負起法律責任的。

總之,我還是不滿交通部觀光局只以降低乙種旅行社資本額以及放寬單一社區操作小旅行作為社區小旅行合法化的途徑。而我不是社區業者,也不是旅遊業者,我是社區推展生態旅遊的陪伴者、協力者,我不會向社會大眾招攬社區旅遊活動牟利,我沒有利益衝突,立場很公正,我還是會繼續幫社區發聲爭取應有的權益,也請媒體報導時要說清楚我的堅持且不要簡化內容到誤導讀者對我的認知。不過,我還是非常感謝聯合報記者侯俐安小姐長期關注生態旅遊及社區小旅行議題,並常讓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延伸閱讀

本網誌「社區小旅行合法納管」 專欄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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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1. 昨天在莫拉克10週年記者會前接到侯記者電話,我尚未得知乙種旅行社資本額降到120萬的消息,但這是我們關切的議題,侯記者也持續追蹤報導,所以還是在電話中受訪。
    談了很多想法,可能受限篇幅,最後只出現我希望降低資本額,想在此補充說明。
    我的發言重點如下:

    1.單一社區範圍的遊程、食、宿、接駁,不應要求社區成立旅行社,或者只有旅行社才可以做。

    2.跨社區的社區小旅行經營,因為範圍是很特定的(可能是鄰近的幾個社區或是一兩個鄉範圍),而且經營的人需獲得社區信賴,加上這種產品有許多對環境及社會的責任,不應該只是用乙種旅行社思考,而是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該給有心發展社區產業的人或年輕人空間經營跨社區的小旅行,因此可參考日本限定區域旅行社(可能是口誤為特定地區旅行社)大約30萬台幣的資本額門檻,讓更多人有機會投入地方創生工作。

  2. 觀光局的函示,只列舉了三個案例,然後就說不違反觀光發展條例。應該是業務組的承辦發的。顯然是在壓力之下,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情況下匆促發出去。這樣後續,問題更大。也會讓先前因違反觀光發展條例受罰的團體或個人,提出訴願。
    真的鬆綁之後就海闊天空了嗎?未來有遊客參與的這樣子的小旅行,在交通接駁上,或者是遊程中受了傷,該怎麼辦?
    社區的小旅行,無法履約,遊客的權益如何保障?
    對於鬆綁,旅行社又是怎麼看待這件事情?
    在余宛如立委的臉書上,也只是針對於這件事情,進行廣泛的討論,也尚未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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