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環教法」)於2010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公布,2011年6月5日正式實施,2017年11月29日修正。環教法目標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為達到推廣環境教育目的,環教法第19條第1款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當各界看到這項強制規定時,不同立場者有不同想法。被規定要做環境教育的單位認為苦差事來臨,每年要傷腦筋安排4小時環教課程,要填報一堆報表,何其煩人。而民間環境教育推動者、機構則感覺有需求就有市場,慶幸環教市場的春天來臨,可以創造許多相關直接、間接的就業機會,環教產業前途一片光明。加之該法第19條第4款規定「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更讓各公私營環境教育相關設施場所燃起萬丈雄心,要好好在環境教育市場大開之際,拼出知名度與佔有率。
不過該法第19條第3款規範每年需有4小時環境教育時數的單位其進行環境教育的方式是「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有這麼多方式可以選擇與變通,「戶外學習」只是其中一種形式,而「其他活動」則充滿想像與彈性,已經可以預見強制性的環境教育不見得「嘉惠」到各公私營環教設施場所。而實務上,很多機關、學校的「戶外學習」活動是在環教設施場所招牌拍張大合照,證明「到此一學」,接著就是觀光旅遊行程。
環教法施行至今將屆11年,環保署「2021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之「環境教育管理概況」截至2020年12月31日統計之環教人員、機構、設施場所數量如下:
資料來源:環保署「2021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不過,若看環訓所環教認證官網,可以看到目前的數字,環境教育人員6371人,環境教育機構27家,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有227所。
環教法第14條第3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其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是依照「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所有要掛「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銜牌的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中心、自然教育中心等不同名稱的環境教育場域(以下簡稱環教場域),都須受環保署的認證與主管機關的管理。
環境教育法定義的「環境教育」是「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環境教育方法與形式可以多樣、多元、多變,起碼我不認為只有依照環保署主管的環境教育法內容實施的教育方法才叫環境教育;也不是只有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的課程、方案、活動才叫環境教育;也不是只有經過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帶領的課程、活動才叫環境教育。
臺灣的環境教育被環境教育法規範及環保署的歷來操作下,已經侷限化、事務化、表象化、形式化、虛浮化、公式化、僵硬化、交差化。太多公私部門人力與時間耗在無謂的認證與展延的行政事務上。
多年來我與一些「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場所)有所接觸,聽到不少對場所認證與展延相關事務的抱怨與心聲,環保署及公民營場所管理單位多多少少也知道的,只是基於相互尊重及政府一體立場,這些心聲被忽略或壓抑了。場所現場基層人員的痛苦年復一年,不斷重複無謂的行政人力與時間的浪費,而11年了,如果再不解決,就會是「主計誤國」的另一種版本。幸運的是,不同於「主計誤國」,這種困境是可以解決的,關鍵在公民營的環教場域是否勇於走出僵化的體制,不申請認證及展延,不受限於環保署的管制,好好的展現自我場域的特色及長處,努力爭取社會大眾的認同及參與,才是環教場域永續發展之途。
場所取得認證後,每年皆要上傳成果報告至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五年期滿前須申請展延,而在申請展延之前須通過評鑑(含訪查),評鑑時點通常是拿到認證後的第二或第三年。對於申請或展延「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以下簡稱認證)的利弊得失,綜合整理如下:
壹、效益不足
一、在【環境教育法】實施初期,無論是公私部門,皆認為取得認證有助於提升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形象,也都預期需要環教4小時的機關將主動預約場所的課程活動,增加場所來客數與門票(如公私營景區)收入,有機會觸及更多元的學習者,同時藉由加入地區性的設施場所聯盟,獲取更多如聯合行銷、經驗交流之資源等。然而,自2011年9月28日由環保署公告第一家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來,2012年51家場所擴增到2020年的208家(環保署2021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表6-3),市場競爭激烈。加之環保署並沒有很認真的行銷認證的場所,許多場所表示10年來預約課程量不僅不多,還發現為了滿足環教4小時而預約課程的多數團體並非有心參與環教課程或活動,只形式上抵達場所拍照存證居多,大部分所謂的環教4小時參訪學習早已流於形式,並因此排擠其他真正想要學習的團體的時間與資源。
二、每年環保署針對場所會規劃一系列的行銷活動(如:綠點、環境季),期能增加認證設施場所的曝光度,可惜因為行禮如儀的例行事務,行銷效果相當有限,實際因該行銷而參與中心課程的民眾屈指可數。加上每次行銷活動不同,配合事項也不同,增加場所許多行政(人力、時間)成本。倘若場所詢問是否可退出聯合行銷行列,環保署則表明此舉將影響評鑑分數和展延資格。另「環教認證-評鑑-展延」、「行銷」又分為環保署、環訓所、地方環保局負責,場所有疑問致電負責單位請教時,承辦往往無法回答,須轉手2-3位不同承辦才能得到答案。若是與聯合行銷活動有關,常因此造成現場客怨,甚至客訴。一連串的活動配合下來,場所除了付出大量人力和時間,做足環保署表面政績外,並無獲得任何的正向回饋。
三、場所在申請展延之前須受主管機關評鑑,評鑑由主管機關聘請數名不同領域的專家擔任,讓中心得以在評鑑過程中獲得許多異質性建議,以及重新檢視自我的機會。但大多數評鑑委員無環境教育或場所營運實務經驗,且非環境教育或環境學習中心營運之專業,所給予的建議經常有所分歧甚至衝突、不切實際、或不能與時俱進、或刻意刁難……,難以符合每個場所發展的宗旨、願景與目標,因此在認證或展延評鑑過程的委員建議常只是造成場所困擾而非助益。加上展延評鑑偏重當初認證時核定課程的執行成果,但核定課程為五或十年前取得認證所用課程,各場所因應時勢變化(如單位任務轉變、國際環境議題轉變、國教課綱改變、老客戶需要新課程……等),課程會汰舊換新,不合時代或課綱需求的課程根本沒必要為了認證而應付性操作,但環保署至今還墨守成規,不知改進。
貳、成本增加
一、環教設施場所認證通過後每年須繳交成果報告、活動需求資料,以及申請展延的評鑑資料、展延文件等,所需資料量大、行政程序繁瑣,環保署、環訓所、地方環保局除要求紙本文件外,另要求須將資料上傳不同網路平台,整體耗時、費力、耗資源。而要求提交的文件非無紙化更是不符環保單位立場,與環教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二、環境教育基金可以補助場所辦理短期環境教育計畫,不過這項措施只在2017、2018、2019與2020年實施過,並非每年常態性對場所有補助計畫可以申請。而各單位年度補助申請金額上限僅9萬元,但申請和核銷過程繁瑣,加上補助金額不大,使場所申請補助的意願降低,這項補助措施乃口惠而實不至。
資料來源:環保署「環境教育資訊系統」
三、許多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尤其公部門)已建置內部檢核機制,實質檢討場所表現與提供場所優化與精進的建議,更能符合場所的發展需求,而環保署訪查或評鑑場所則常見狀況外委員亂建議,造成受訪查或評鑑單位困擾,實屬多餘。
參、環保署對環教設施場所宣導不足,民眾非因場所有認證而參加課程
一、因場所有認證而參加課程的多為學校和公務機關等被環教法規定每年須4小時環教時數的單位,對大多數民眾(包括公司行號)而言,對於環境教育場所的認證、學習及消費等相關認知仍不足,鮮少因為場所持有認證而優先參加課程活動。
二、場所認證並未將認證制度與環境教育推動相互扣環,無法形成各方環境教育活動參與者對認證場所的剛性需求,以致環境教育看似蓬勃發展,但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未必成為課程活動的首選,反而陷入認證制度的桎梏(例如申請展延者必須使用多年前認證時的老舊課程教案),難以伸展。
當初為了維護環境教育施教水準、服務品質、安全管控及鞏固環境教育市場,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立意良善,但實施以來,總體流程曠日廢時(每年繳交成果、第2-3年評鑑、第5年展延),加上每年另外配合的行銷活動,無論是文件整理、行政處理、活動執行、委員評鑑等都過於繁瑣、僵化,消耗場所大量人力和時間成本 ,且完全不見環保署有改善意圖。因此,我鼓勵面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或展延的公民營單位,勇敢決斷的不再申請,還沒認證的不參加認證,已經認證的不參加展延,也不參與後續行銷活動和評鑑。以消極或積極方式淡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或展延,走各場所自己的一條路,海闊天空,不必再跟環保署玩那僵硬、虛假的一套把戲,把省下來的時間、精力花在更具實質意義的環境教育實務上才是正途。
20220427後記:
宜蘭頭城農場企畫經理暨環教專職人員林宏達也回應我的文章,因文長無法放在回應欄,所以我張貼在此,也給大家一起思考:
我確實有時被他們的行政工作需求,那些與環教無相關的工作,壓得透不過氣來。透不過氣,不僅是因為事情多,而是,那些真的跟環境教育不相關,心累。
不過!
在休閒農場中目前只有為數不多的場域拿到認證,因此拿到認證在休閒農業界對市場來說還是有鑑別度。
另外,頭城農場在近年來特別有一些認真的公務機構,例如海峽基金會、台經院、交通部航管局、財團法人台灣藥品查驗中心、 基隆市環保局、 土污基管會台灣 環保署綜企科、宜蘭縣環保局、林務局、高公局…….. 每年大概800到1500個人實際參與農場的環境教育教案,並且不是隔年來就是每年來。
這些負責任的機構特別想要選有拿到認證的場域來執行環境教育。因而,除了鑑別度,還有合法性(環境教育法4小時認證),特別是對那些認真的公家機構來說。
當然,大台北地區小學每年約有2000-3000人來農場執行戶外教學,是頭農環教的主要市場。
取得認證另外一個好處是歷屆評鑑委員雖然嚴格,但是我們也把他們的意見納入農場環教的發展當中,從4年前開始,我們用環教自然中心,結合地區特色資源的概念,執行永續教學和設計永續遊程,獲得市場很好的迴響,也因為永續發展理念聚焦,吸引了很多人才加入我們。這當然也是取得環教認證之後加上我們自身的努力而有的績效。我沒有環教學位,因而取得認證後,一路上很多單位、老師都協助過農場在環教面向的發展,這些資源特別珍貴。
還有,在宜蘭發展的蘭陽環教俱樂部,農場也從中吸取了不少養份,尤其是人禾、蘭博和環教輔導團。也是人禾妙妙幫我們介紹您來輔導我們的永續發展的啊。
認證對頭農還是有好處,您的倡議,我們需考慮一下。
20220426後記:
資深環境教育工作者Kuan-miao Liu回應此文,因文長無法放在回應欄,所以我張貼在此,也給大家一起思考:
環境教育法是前輩們努力許多的心血,很不想因為制度的執行問題否定它的重要性。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的利弊,更難一言以蔽之。賴大哥在內文中的分析的確其來有自,不管是過去執行專案聽到第一線的心聲,或是自身參與認證後那些繁複程序的經驗,都是真的。
但對認證認同的單位也是存在的,而且不少。我有幸在不少機構認證擔任授課講座,也訪談過不少認證場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受訓的參與者,很多人反應這是難得的學習機會,也對環境教育有較完整的理解(雖然還是會遇到讓人想睡覺的課程);環境教育認證設施場所也有不少單位表示,認證讓單位有自我提升的動機和動力,影響改變它們的發展定位和做法,也有人表示增能課程對人員知能有所助益。
整體而言,我對這個制度的僵化目前是失望歸失望,但還沒到絕望的地步。人的學習管道很多元,設施場所的服務類型也很多樣化,參與此制度與否,就像鐘擺的兩頭,總有要或不要、是或不是、參加或不參加等極端的選項,但中間的選擇也不是沒有。我們第一要務是讓設施場所發揮它的價值,同時在可能的範圍內優化這套制度,至於是否完全配合制度規範回報執行成果呢?既然這是遊戲規則,我們可以選擇認真玩或開心玩,且行且自在吧。
如果真的有機會優化制度,我強烈建議:
#環教法的核心精神是促進學習而不是切斷動機
#最該改的不是制度而是推動的人的腦袋
#委員應有一定比例來自實務工作者
#委員定位為陪伴協力而非指導要求
#委員應有被評鑑的機制
#環境教育基金不應用在消費者身上補貼活動費而應用在強化環境教育產業發展
#資源不對等的單位不應放在同樣的評鑑標準上
#是否分級分類需要更多討論思辨
#設施場所應強化自身能力不要把希望都放在認證上
#面對制度任他橫 明月照大江
完全同意!
陶翼煌 Victor Y.H. Tao Ph.D.
台灣文化創意學會理事長
台灣綠色旅遊協會理事長
台灣徐霞客研究會理事長
台灣江蘇同鄉會理事長
東南科技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系/產業經營管理研究所
非常認同您的觀,包括環教人員認證也同樣的問題。
外行的環工體系在管環境教育人員,不懂教育重要的不是知識、口號、數據,而是情意,是心、觀念的感化。
環教重要的是喚起大家愛自然、保護環境的行動。
最缺乏環教的是高官和民意代表…..
兩難情境
賴大哥這篇很殺喔
官僚化
記得某一年的環教比賽, 我們做到社區有穩定的收入, 青年願意返鄉, 社區團隊投入大量的時間在監測及環境, 同時做好社區年長者關懷。但簡報完後, 有委員提問社區的永續模式是什麼?
老實說不管要不要申請環教場域,我們都還是很認真的想要做環境教育增加群眾對環境的影響力,很多場域應該都是追尋著自己心中的那個目標只是順道去申請。
這兩年正在走申請的流程,也是遇到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都不是會發生在教育現場,而是整個制度施行方法。
真的會有一種如果只是形式上做這些,我到底為什麼要申請的念頭。
又想到邱老師及其他委員當時在推動環教法的時候也是很用心經過很多協商跟妥協才能真的立法,就又默默的吞下去….
妙妙老師說的優化制度的建議心有戚戚焉,希望委員的角度是站在各個不同的場域進行陪伴及調整,而不是很主觀的將單一標準套用在不同資源規模的場域內。
說來好笑,我參加環教人員認證通過後,竟然沒有獲得任何一場環教活動。而我老婆認證通過後,也只獲得一場活動。
而我跟團隊這些年辦過的相關環教活動竟然超過700場。
身邊有許多朋友抱著滿腔熱忱參加環教認證,卻一次次被繁瑣的申請細節與要求潑上一盆盆的冷水。
最後,都發現環教認證不過是場整人的遊戲,而拒絕再參加!
我們協會早就不理這一套,今猶未晚
Kuan-miao Liu 不會有論戰的,就只是各自衡量,取捨而已,要認證的還是繼續認證,不想認證的就不要認證,就這樣。
似乎會掀起一場論戰,或大或小。
妙妙果然站在很高的高度看待這一切,我也讀了鵬智大哥的文章,內文的確點出很多現場面與政策面的落差,也很同意妙妙所說的還是有人不斷在實務工作上努力著!妙妙所寫的一連串建議真的很有建設性,希望教育是落實關注環境的起點而不只是為了符應環教法規的手段……
我一直認為,我們基地不申請環教場域,除了可以有更多時間做想做的事之外,環教功能其實一點也不輸給一些認證通過的場域。
唉,誰去講給那些OT給代操作商的業主
我喜歡做事就好
總算有人說出真相,不配合政府玩把戲才能保持初衷
一早醒來看到這篇真是精神都來了!
終於有人敢講出實話的感覺⋯⋯
多年前在前一份工作的評鑑上就很有感覺,審查委員不一定給得了專業的建議跟回饋,甚至有的是相互抵觸的,理論與實務上出現了很大的距離。
而流於形式的作業往往都是在刷主管機關的存在感,或是為他人做嫁(我有認真督導哦 這些都是我的功績哦),但沒人在意裡面到底是什麼,數字好看最重要。
印象深刻的一點是,真的投入在環境教育的主管甚至是高級長官也認同,但都在等待有沒有其他公部門敢第一個站出來,「因為我們不能當第一個」,也就因為這樣的心態,大家只能繼續被強迫在環保署的遊戲規則下被玩弄。無止盡的內耗 消磨許多真的想做環境教育的人的熱情….
終於有賴老師講出多年心聲呀。小的自從100年有幸在環訓所協助環教法認證業務一段時日後,便對人員認證申請沒興趣,直到今日
感覺大家都把它當雞肋了
我已選擇不再展延環境教育人員證照了,但我相信我是具有環境教育資格的推動者。
小的是沒有被國家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小的努力的場域也都是沒有被國家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忽略失去立法初衷、無法與實務對接、未能真正激發環境行動的環境教育認證管理辦法,我們有更多的時間、精力、資源,做更多有意義的事!
從來就不會想申請,自己在這單位成立前,就在做了!而且做出了自己的風格。早早就超越國家的目前!